原告李龙植诉被告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李龙植,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包海,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植诉被告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龙植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二月 六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