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亮波诉被告李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李亮波,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云,成年人,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波诉被告李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亮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亮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李亮波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