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光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林文学,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龙井市。
被告:崔光豪,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学与被告崔光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学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林文学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