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光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林文学,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龙井市。

被告:崔光豪,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学与被告崔光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学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林文学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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