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延明诉被告郑泽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32号

原告:李延明,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和龙市。

被告:郑泽民,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明与被告郑泽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明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延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延明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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