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艳欣诉被告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卢艳欣,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玫瑰园。
被告: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艳欣诉被告延边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艳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卢艳欣负担。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朴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