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国臣、程玉霞诉被告王宇、孙菲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孙国臣,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生,住址:延吉市。

原告:程玉霞,女,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王宇,男,汉族,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孙菲菲,女,汉族,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臣、程玉霞诉被告王宇、孙菲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臣、程玉霞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臣、程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孙国臣、程玉霞负担。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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