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文一诉被告金珍、李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董文一,男,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被告:金珍,男,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被告:李鲜,女,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一诉被告金珍、李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金珍、李鲜持有中国护照,原告董文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金珍、李鲜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金珍出境。
二、限制被告李鲜出境。
三、冻结原告董文一提供的担保物,全香兰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3500元。冻结时间为六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