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姬与韩玉花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崔英姬,女,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全昌男,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韩玉花,女,朝鲜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边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光男,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姬诉被告韩玉花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英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英姬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