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姬与韩玉花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崔英姬,女,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全昌男,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韩玉花,女,朝鲜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边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光男,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姬诉被告韩玉花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英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英姬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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