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响诉被告延吉市第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41号
原告:李响,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五州小区。
法定监护人:刘亚丽,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五州小区。
委托代理人:朴成哲,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第九中学,住所地:延吉市进学街。
法定代表人:李明森,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响诉被告延吉市第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由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本案诉讼。
审判员 杨雪松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