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与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688号
原告:崔永,男,1968年8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陈玉娟,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冯革,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与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现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崔海兰
审判员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