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与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688号

原告:崔永,男,1968年8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陈玉娟,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冯革,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与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现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崔海兰

审判员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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