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才诉被告赵仁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1636号

原告:王洪才,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参花街。

被告:赵仁波,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参花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才诉被告赵仁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才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王洪才负担。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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