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薇诉被告李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24号
(2015)延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王薇,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李波,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薇与被告李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薇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