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序胜诉被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延吉市布尔哈通河项目部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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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380号

原告:牛序胜,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大桥村。

委托代理人:李迎吉,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

法定代表人:徐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吉市布尔哈通河项目部,住所:延吉市乐佰大厦。

代表人:宋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序胜诉被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延吉市布尔哈通河项目部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序胜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序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序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原告已预交7018元),由原告牛序胜负担。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朴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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