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辉诉被告李华、张岗、沈志忠、金莉、李红、申英子、李英、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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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73号

原告:李小辉,男,1979年5月19日生,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李华,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张岗,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沈志忠,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金莉,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李红,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申英子,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李英,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辉诉被告李华、张岗、沈志忠、金莉、李红、申英子、李英、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辉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小辉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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