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光华诉被告李光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09号

原告:金光华,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个体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明大小区。

被告:李光珉,男,1983年4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吉祥小区2号楼1339。

原告金光华诉被告李光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当庭和解,被告给付原告350元,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金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光华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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