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滨诉被告房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16号

                

原告:张海滨,男,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南。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九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滨诉被告房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因此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张海滨负担。

审判员  蔡松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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