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何敬诉被告历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287号
原告:许何敬,女,1989年10月1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徐金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龙,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何敬诉被告历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何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何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3880元(原告已预交7680元),由原告许何敬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俊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朴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