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光华诉被告任泰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11号

原告:金光华,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任泰声,男,朝鲜族,无职业。

原告金光华诉被告任泰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光华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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