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君锋诉被告李玉善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元君锋,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善,女,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君锋诉被告李玉善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君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83.5元,共计1383.5元,由原告元君锋负担。
审判员 金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