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长寿诉被告俞贤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981号
原告: 吴长寿,男,1972年4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燕山路。
委托代理人:崔文虎,男,1974年3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花园小区。
被告:俞贤哲,男,1972年7月2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河南街前进路,现在韩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寿诉被告俞贤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寿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长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原告已预交857元),由原告吴长寿负担。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朴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