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淑娟诉被告朴相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刘淑娟,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敦化市。
被告:朴相珉,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娟与被告朴相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娟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原告刘淑娟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