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春今诉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
(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
原告:方春今,女,现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金贞姬,女。
被告:李相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今与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今于2015年5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春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春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0元免交。
审 判 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