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宾诉被告傅青波、王黄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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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395号

原告:郭宾。

被告:傅青波。

被告:王黄平2。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宾诉被告傅青波、王黄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宾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傅青波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傅青波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

二、冻结被告王黄平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

三、冻结原告郭宾及案外人房屋的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如原告郭宾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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