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秀诉被告李德保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038号
原告:张秀。
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保。
委托代理人:刘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秀诉被告李德保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秀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