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沙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旭阳小区。
被告:沙某某,女,汉族,身份不详,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沙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退还给原告许某某。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