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春杰诉被告南竹松、全红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崔春杰,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被告:南竹松,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全红日,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春杰与被告南竹松、全红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春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春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春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崔春杰负担。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