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光男诉被告黄哲九、朴香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李光男,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被告:黄哲九,男。

被告:朴香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男与被告黄哲九、朴香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男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由原告李光男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六月 二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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