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光男诉被告黄哲九、朴香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李光男,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被告:黄哲九,男。
被告:朴香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男与被告黄哲九、朴香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男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由原告李光男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六月 二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