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苗东诉被告吴福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苗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镇东安委。
委托代理人:王泽玉,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镇永丰村3组。
被告:吴福岩,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老黑山镇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东诉被告吴福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原告苗东。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