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田海顺、田怀顺、田琣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高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田海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田怀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田琣斌,男,汉族,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田海顺、田怀顺、田琣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退还给原告高亮。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朴今姬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