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田海顺、田怀顺、田琣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高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田海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田怀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田琣斌,男,汉族,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田海顺、田怀顺、田琣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退还给原告高亮。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