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京爱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53号

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道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陈欣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京爱,住址:极美水岸小区。

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京爱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晓倩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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