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朴某某,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李某某,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8元,减半收取6204元(原告已预交12408元),由原告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金 哲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