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强诉被告孙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00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住延吉市开发区。

被告:孙存利,男,汉族,住延吉市天池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孙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私下和解,原告李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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