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静华与被告张基云、金美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28号

原告:李静华,女,汉族,1955年2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张基云,男,朝鲜族,1937年8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兴安村。

被告:金美子,女,朝鲜族,1940年11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兴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华与被告张基云、金美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延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中,尚未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东俊

审 判 员  车 一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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