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英诉被告郭胜飞、吴建良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韩英,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汪清县。

被告:郭胜飞,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吴建良,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与被告郭胜飞、吴建良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韩英负担。

审判员  金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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