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光和诉被告曹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60号

原告:柳光和,男,汉族,1975年9月8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

被告:曹香淑,女,朝鲜族,1964年3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联盟社区十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光和诉被告曹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柳光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柳光和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光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由原告柳光和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俊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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