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美花诉被告金莲花、金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
(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
原告:金美花,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金莲花,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被告金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花与被告金莲花、金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花于2015年8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金美花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