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美花诉被告金莲花、金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

(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 

原告:金美花,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金莲花,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被告金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花与被告金莲花、金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花于2015年8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金美花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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