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坤诉被告崔秀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42-1号

原告:王永坤,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崔秀哲,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北丹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坤诉被告崔秀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须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雪松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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