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桂花诉被告刘万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李桂花,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刘万松,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和龙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花诉被告刘万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刘万松持有中国护照,原告李桂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刘万松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刘万松出境。
二、冻结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房屋所有权人为金清美,房屋坐落为门市房产籍手续。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抵押等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一月 九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