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龙浩诉被告王福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94号

                

原告金龙浩,男,朝鲜族,住延吉市铁南。

被告王福海,男,汉族,住延吉市铁南。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浩诉被告王福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200元撤诉的和解协议并于当庭交付,原告金龙浩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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