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子诉被告中李美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24号
原告:李金子,女,朝鲜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娟,女,朝鲜族,学生。
法定监护人:黄洪玉(原告李美娟母亲),女,朝鲜族,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子诉被告中李美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