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子诉被告中李美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24号

原告:李金子,女,朝鲜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娟,女,朝鲜族,学生。

法定监护人:黄洪玉(原告李美娟母亲),女,朝鲜族,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子诉被告中李美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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