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战某某、秦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61号

原告:鲁某某,汉族,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战某某,成年人,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住延吉市。

被告:秦彦,成年人,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战某某、秦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 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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