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英善诉被告李光虎、第三人唐海林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83号

原告:李英善。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虎。

第三人:唐海林。

委托代理人:崔学勤,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善诉被告李光虎、第三人唐海林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英善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吴东俊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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