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宝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刘建宝,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斌,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旭,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宝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建宝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