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勇男要求宣告朴银实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朴勇男,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朴勇男要求宣告朴银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未能找到,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朴银实(女,朝鲜族),系申请人朴勇男的姐姐。朴银实于2010年4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处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朴银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朴银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朴银实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朴勇男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朴银实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瑶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