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艳君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58号

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道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陈欣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靳艳君,住址:瑞升商住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艳君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晓倩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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