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臣真诉被告邵春雷、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1479-1号

原告:李臣真。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延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邵春雷。

被告:公茂磊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臣真诉被告邵春雷、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贾本华

审判员  金 纯

审判员  边万龙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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