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臣真诉被告邵春雷、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1479-1号
原告:李臣真。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延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邵春雷。
被告:公茂磊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臣真诉被告邵春雷、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贾本华
审判员 金 纯
审判员 边万龙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