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伟诉被告邵春雷、邵春鸽、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1161-1号

原告:冯伟。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雷。

被告:公茂磊。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邵春雷、邵春鸽、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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