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玉权诉被告贺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付玉权,男,汉族,朝阳川镇粮库退休职员,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社区。

被告:贺林,男,汉族,身份不详,个体,现住延吉市金山嘉园,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权诉被告贺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玉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付玉权。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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