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国满与被告金泰范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057-2号

 

原告:牟国满,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泰范,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梁久平,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国满与被告金泰范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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