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洪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56号

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爱丹路太平街西。

法定代表人:郑长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秦洪华,住址:延吉市大洲田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洪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晓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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